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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對違建未盡責 業主訴求少繳物業費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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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李亦中 通訊員王田甜 李娜)洪山某小區一業主違法搭建,小區物業公司接到相鄰業主反映後,雖然出面制止,但違建業主置之不理。相鄰業主以物業公司未盡完全管理責任起訴,要求減半支付物業費。市中級法院二審昨日判決,部分支持業主訴求,判其按約定物業服務費的80%支付。

  張某是退休職工,2006年5月入住洪山區洪山鄉某小區4棟103室,與小區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物業公司應履行諸如維持小區治安、保潔、維護車輛停放秩序,對房屋公用部位、設備設施進行維護修繕等義務。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2元計算。

  2009年,張某的鄰居在露臺飛簷上建房,擠壓瞭張某居住空間。張某多次向物業公司反映情況並請求制止,但鄰居的違建房仍成功搭蓋。張某遂從2010年1月開始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催收無果,2013年6月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償付欠繳的物業管理費1.5萬餘元。張某反訴物業公司未盡管理責任,請求減半支付物業管理費。

  張某提供瞭一組違章建築照片,以及多次向物業公司反映違建並請求制止的記錄,物業公司承認情況屬實。張某認為,物業公司不作為甚至縱容的態度,間接幫助瞭違建房建設完工;但物業公司辯稱曾多次勸阻、制止違章搭建,已經履行瞭物業管理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合法有效,服務企業與業主均應誠信守約。物業公司依約定提供瞭服務,有權收取相關物業服務費。張某提出物業公司未能制止違章建築,屬於物業公司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服務質量問題,構成部分違約;物業服務企業沒有執法權力,業主應向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情況,或者向直接侵權人主張權利。法院酌定,適當減少張某應支付的物業服務費,判其按約定物業服務費的80%支付。

  一審宣判後,張某不服。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鳳鳴重劃區民間信貸設定貸款全省皆可處理判。

  法官說法>>>



  物業部分違約



  應給業主一定賠償臺南小額借款

  隨著社會發展,小區物業服務制度已基本普及,與此同時,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矛盾也日漸增多。有指責物業公司服務不周的,也有因為與其他業主矛盾而遷怒物業公司的。原因林林總總,但業主的維權手段卻往往隻有一種--不繳物業費。

  近年來,以物業公司催收物業費為主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呈明顯上升趨勢。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會著重審查物業公司是否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瞭相應物業服務,如果物業公司提供瞭基本的物業服務,隻是服務標準未完全符合合同約定,法院會綜合考量合同內容具體約定,及物業公司提供服務的瑕疵程度等因素,對於業主減付物業費繳納請求權,在一定比例上予以支持。

  本案中,張某因鄰居違建、物業公司未能及時阻止而起訴物業公司,物業公司接到張某投訴後,雖出面制止,因其沒有執法權而無法制止違建,本應向城管等執法部門反映,但物業公司卻放任瞭,構成部分違約,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理應給予業主一定賠償。

  需要說明的是,業主因物業公司服務質量問題而拒繳物業管理費的行為,也是不合法的。(記者李亦中)



新聞來源http://wh.house.sina.com.cn/news/2014-03-24/074340091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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